(经2021年4月26日党政联席会议原则通过,公示三天)
为保障工作秩序,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使教职工职务晋升、岗位聘用、年度考核、评奖评优、薪酬调整等有据可依,根据《关于印发〈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校发〔2021〕144号)要求,结合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考勤分类
教学科研人员(不含“双肩挑”人员)、全职在站博士后人员实行教学、科研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“工作任务制”;其他人员实行“坐班制”。
(一)坐班制
实行“坐班制”的人员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日作息时间(8:00-11:30,13:00-16:30)考勤,学校如对作息时间要求有调整的,按学校的新要求执行。对“双肩挑”人员的考勤,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,兼顾教学与科研工作。
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“教职工类别”为“管理人员”“专业技术人员”或“工勤人员”的,均按“坐班制”考勤。如有在工作日作息时间以外有工作任务的(以课程表等材料为准,不含“开放性创新实验”),根据人力资源处意见,参考《吉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考核与激励工作实施办法》(校发〔2017〕481号),在工作时间实行动态坐班制,每周不少于5天工作日坐班的小时数。
(二)工作任务制
实行“工作任务制”的人员按教学、科研任务时间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学习、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时间考勤,缺勤按工作日计算。
(三)特殊岗位
不能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考勤的特殊岗位,由各系、所、中心、教研室(以下简称“基层单位”)明确特殊岗位作息时间,经人力资源处批准后执行。
本科生、研究生辅导员,按照其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,在考勤时由学院统筹安排和处理。对于不带学生的辅导员,按“坐班制”考勤。
(四)其他
到长春市内开会或处理其他公务的,应提前告知基层单位负责人备案,在向学校报送考勤情况时,不作缺勤处理。如因个人原因,未及时告知基层单位负责人的,按照缺勤上报。
学院在严格执行学校考勤政策的基础上,结合实际,对考勤工作中的特殊或突发情况,本着人性化、合理化的工作原则进行解释和把握。
二、考勤管理
各基层单位每月1日将考勤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学院行政综合办公室。学院行政综合办公室每月2-4日公示,5日前将考勤结果(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)上报人力资源处。
上述上报时限,如遇公休日、国家法定假日、寒暑假则顺延。
(一)请假
请假应事先填写《请假单》,同时合理安排工作,返岗后履行销假手续。突发情况下,本人口头请假,返岗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。需要续假的,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续假。
病假须凭《诊断书》请假。
教职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,必须请事假。因公出差不计入事假,但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。
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,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;正处级领导干部请假,须经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。
教职工在试用期内休病假、产假的,根据其岗位性质和工作实际,可适当延长其试用期。
(二)因公出差
因公出国(境)研修、国内学习进修、借调、挂职等,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在外期间的缺勤无需履行请假手续。学院如实上报考勤情况,学校结合审批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考勤结果。
(三)因私出国(境)
对于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,原则上工作期间不允许因私出国(境)。工作期间确因个人特殊情况请事假因私出国(境)的,经学院同意、学校批准的,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(境)审批手续。工作期间请事假出国(境)旅游的,学校一律不予批准。
(四)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病伤
因教职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病伤,不按病假处理,不能上班工作的,停发全部工资。
三、旷工
有类似如下情形者,属于旷工:
(一)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;
(二)请假期满或续假未获批准,逾期不到岗上班的;
(三)未经批准出国(境)的;
(四)经组织批准因公出国(境)研修、国内学习进修、借调、挂职、离岗创业等情况,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;
(五)因私出国(境)逾期未归者;
(六)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体活动的;
(七)病假、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或有偿创收活动的;
(八)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;
(九)递交调动或辞职申请,在学校审批期间,未完全办结离校手续前未在岗正常工作的;
(十)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,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,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。
教职工有旷工情形的,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,报人力资源处,扣发、停发工资乃至解除聘用合同。
四、其他
(一)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
请假类别(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计划生育假、哺乳假、探亲假、丧假)及审批程序,按照前述《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》第四章要求执行。
婚假、产假(护理假)、探亲假、丧假超出规定天数,经个人申请、学院同意、学校批准的,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;学院不同意或学院同意但学校未批准的,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。
被鉴定为工伤的教职工,其休假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(二)假期对应工资待遇
与上述假期对应的工资待遇,按照前述《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》第五章要求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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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4月30日
附件1:
考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
组 长:周晓勤 郑福胜
副组长:马 研 黄 莹 马艳秋 王继新 左文杰
吴文征 马志超 董景石 刘 鹏
成 员:呼 咏 程亚兵 黄玲涛 周立明 马艳华
任 伟 田丰君 李晓韬 闫 冠 王丽慧
张 富 杨永海 宁 悦 孙慧超 吴 宏
于 新 李亚翠
秘 书:徐 飞